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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的依据     被引量:1

Basis of Law of the Plac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Connec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tract of Technology 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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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的依据

作者:蒋新苗 邱润根

第一作者:蒋新苗

机构:[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2]南昌大学法学院,南昌330000

年份:2004

卷号:33

期号:6

起止页码:68-72

中文期刊名: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当事人自主选择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保护国法;法律适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国际私法;

摘要: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是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使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的前提条件.在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法律时,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合同中,转让方的习惯居所地法或营业地法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转让技术使用权的许可合同中,原则上技术保护国法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但在保护国有多个时,技术主要利用地为保护国;在技术被许可给一个受让方在几个国家利用且都得到充分的利用时,被许可国法律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有相同惯常居所、营业地、中心管理地或国籍时,其共同的法律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许可合同明显与许可国有更密切的联系时,许可国法律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分类号:D997[国际私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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