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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劫持航空器罪及其惩治     被引量:9

Crime of Hijacking Aircrafts and its Punis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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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劫持航空器罪及其惩治

作者:谢望原 刘艳红

第一作者:谢望原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00872;[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430074

年份:2003

卷号:9

期号:1

起止页码:88-95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文关键词:劫持航空器罪;暴力;惩治;行为人;引渡;起诉;本罪;力量;无形;优先;

摘要: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夺或控制航空器的行为。“暴力”劫机是指以力量造成侵害的方式,它包括有形力与无形力,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对象及于人,也包括物。“胁迫”劫机是指行为人采取以暴力或其他任何危险恐吓之内容进行逼迫挟持,以对他人实行精神强制,使人心生恐惧而不敢反抗。“其他方法”的劫机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的任何能排除他人反抗的手段。行为人所劫持的必须是正在“飞行中”或“使用中”的航空器,包括民用与国家航空器两种。为了有效惩治本罪,应赋予航空器登记国优先管辖的权利,同时采取“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分类号:D924[刑法] D922[中国法律]

收录:CSSCI:【CSSCI200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18444);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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