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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三期”的法医学鉴定     被引量:5

Forensic Medical Examination of "Three Phases" in Compensation for Bodily Inju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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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人身损害赔偿“三期”的法医学鉴定

作者:李琳 吴军

第一作者:李琳

机构:[1]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侦支队,上海,200336;[2]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

年份:2004

期号:4

起止页码:42-43

中文期刊名:中国司法鉴定

中文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医学鉴定;鉴定时机;审理;期限;因果关系;鉴定标准;复合性损伤;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假体;

摘要: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常涉及休息、护理和营养期限的法医学鉴定.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三期"鉴定标准.本文从确定人身损害事实的存在、后期治疗、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个体差异、假体装置、移植物、人工组织器官损坏、多发性复合性损伤、鉴定时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等方面谈及"三期"鉴定时应遵循的原则和须注意的事项.

分类号:D923[民法] D919.4[法医鉴定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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