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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及效力探析     被引量:17

An Analysis of Status and Legal Force of Other Regulatory Documents in Judicial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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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及效力探析

作者:李杰

第一作者:李杰

机构:[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山东济南250014

年份:2004

期号:4

起止页码:42-48

中文期刊名:行政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效力;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承认;上位法;适用法律;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共利益;

摘要:对行政机关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承认其作为法源的地位,像对待规章那样来对待其他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不抵触是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前提;在以其内容是负担性抑或授益性为基本标准认定其效力的同时,以公共利益作为补充标准;规定“国家标准”之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具有较高效力;法院不宜直接时之进行审查并作出评价。

分类号:D922[中国法律] 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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