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应该确立调解原则吗? 被引量:59
Should the Principle of Mediation Be Established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中文题名:行政诉讼应该确立调解原则吗?
第一作者:朱新力
机构:[1]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杭州310028;[2]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浙江杭州310028
年份:2004
期号:4
起止页码:75-81
中文期刊名:行政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调解原则;行政诉讼;确立;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审判;撤诉;彰显;立法;制度;事实;
摘要:在制度多元的今天,在纠纷解决机制日趋灵动的当今社会,调解所具有的优越性固然不应该被忽略;但是,在我国行政审判的现实环境下,一旦在实定法上规定调解原则,调解本身所具有的弊端极可能彰显无疑。从策略上考虑,在撤诉制度实践事实上已起到调解作用的情况下,不宜再在立法上确立行政诉讼调解原则。
分类号:D925[诉讼法] D92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