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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工作场所性骚扰雇主民事责任之研究     被引量:11

Civil Liabilities of the Employer for Sexual Harassment in Workplace in the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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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美国工作场所性骚扰雇主民事责任之研究

作者:熊进光

第一作者:熊进光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年份:2004

卷号:6

期号:6

起止页码:99-104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性骚扰;雇主;惩罚性赔偿制度;抗辩;就业权;侵害行为;专家证人制度;利益性;工作环境;美国;

摘要:工作场所性骚扰在美国被认为是性别歧视行为和对妇女平等工作、就业权的侵害行为,包括交换利益性骚扰和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两种形式.对于交换利益性骚扰,雇主应承担严格责任;对于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应根据性骚扰者属管理者或职员的不同身份,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但雇主得以自己无过错而提出抗辩.美国联邦法院通过合理的证据规则、专家证人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分类号:D923[民法] D925[诉讼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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