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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义务与免责的关系     被引量:7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arrier's Obligations and Immunities in C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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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义务与免责的关系

作者:王欣

第一作者:王欣

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生

年份:1993

期号:1

起止页码:102-115

中文期刊名:中国海商法年刊

中文关键词:《海商法》;中国;适航义务;管货义务;直航义务;免责事项;承运人;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摘要:在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负有三项基本义务,即适航义务(47条)、管货义务(48条)、直航义务(49条)。与此同时海商法51条又规定了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12项免责事项,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以及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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