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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船舶法律地位探讨     被引量:8

Ship's Legal Status after the Notice of Abandonment Is Gi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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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船舶法律地位探讨

作者:阎铁毅

第一作者:阎铁毅

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年份:1998

期号:1

起止页码:145-155

中文期刊名:中国海商法年刊

中文关键词:被保险人;委付通知;《海商法》;中国;法律地位;海事赔偿责任;保险标的;船舶留置权;《民法》;

摘要:在海上保险实务中,船舶发生推定全损后,向保险人索赔全损时,必须无条件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保险人在收到委付通知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委付,但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其是否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D923[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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