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法人之侵权行为能力——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
作者:蔡立东
第一作者:蔡立东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副教授
年份:2005
卷号:23
期号:1
起止页码:66-72
中文期刊名: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侵权行为;法人;民法典;受雇人;免责;机关;自然人;能力;相关规定;受托人;
摘要:法人是否具有侵权行为能力不应受制于理论的逻辑,而应取决于实用的考虑。由于存在着无法或不宜还原为自然人行为的法人侵权行为,法人须为此承担责任,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应该是一个不争的结论。法人对其机关及其受托人或受雇人因执行职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实践中均无免责之可能,因此,立法对这两类侵权行为没有区分的必要,应采广义的法人侵权行为能力范畴,对二者一体把握。这也是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坚持的立场。
分类号:D923[民法] 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7833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