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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发展的“十字现象”——以物权行为制度与《合同法》第51条为说明主体     被引量:5

The "Cross Phenomenon" of Evolution of Law --An Observation About Dingliches Rechtsgeschaeft and Article 51 of the Contract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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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法学发展的“十字现象”——以物权行为制度与《合同法》第51条为说明主体

作者:王冠玺

第一作者:王冠玺

机构:[1]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8

年份:2005

卷号:27

期号:1

起止页码:162-172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物权行为;《合同法》;意思主义;法学;民法典;制度;法国民法;中国;模式;发展;

摘要:由于我国法学发展忽略"十字现象",民法典不采物权行为制度似已成定论,并决定采用意思主义辅之以交付、登记制度;惟此一制度确有窒碍难行之处,是否即应采用,兹事体大,仍值再予辨证.本文论述不限于理论,并提出数例说明;此外<合同法>第51条规定之误,亦一并叙之.文中分别介绍不采物权行为制度的主要见解,及本文对其之评释;并分举数例以说明不同制度的优劣;同时探讨意思主义下的物权变动模式,其内容涉及法国民法模式、日本民法模式,与我国学者所创设的模式;最后并以法律经济分析法,探究是否应采用物权行为制度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交易成本辨析,以为我国民法典立法应采用物权行为制度之佐证.

分类号:D923[民法] 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7833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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