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第一作者:王瑞
机构:[1]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年份:2005
期号:1
起止页码:54-56
中文期刊名:检察实践
中文关键词:著作权;刑法保护;部门法;威慑力;占有;商标权;精神权利;作者;途径;人格;
摘要:著作仅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权中作者精神权利占有的比重更大,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续,法国人称其为人类最神圣的所有权.[1]所以,著作权的保护对于繁荣人类精神文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多种法律保护途径之中,刑法的保护可以说是最严厉的、最为有效也最具威慑力的保障方式.当一般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等不足以抑制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时,发动刑法进行规制、发挥刑法的保护功能便不可避免.正如德国学者所言:"虽然民法和公法同样也规定了使用强制,但对刑法而言,刑罚威慑和实施强制处于中心地位……如果其他措施无效,刑法可在最后阶段对法秩序中要求和禁止的可强制性提供保障."[2]尤其在我国现阶段,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盗版侵权行为日益猖獗,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势在必行.同时,对著作权进行刑事手段的保护,也是我国加入WTO后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分类号:D923[民法] D913[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