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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的私法品格——检视司法的立场     被引量:40

The Private Law Character of Company Law--From the Judicatory Stand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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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公司法的私法品格——检视司法的立场

作者:蒋大兴 金剑锋

第一作者:蒋大兴

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2]

年份:2005

卷号:42

期号:1

起止页码:39-46

中文期刊名: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公司法;私法品格;司法立场;中国;私法精神;

摘要:公司法在总体上属于私法.因此,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要注意彰显股东自治和公司自治理念,要理解"公司事务公司自决"原则的含义,要认识到司法对公司纠纷的干预应保持一定的节制,坚持有限干预的原则.在多数情形下,法院对公司内部纠纷只作程序性监督,而启动实体性干预的前提是"竭尽公司内部救济".为使公司法判决不至于迷失方向,公司法改革不偏离轨道,我们主张:坚持公司法的私法精神,并将其演绎为自觉的立法和司法行动.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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