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 被引量:56
On the Administrative Nature of Government Licensed Management Agreement
中文题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
作者:邢鸿飞
第一作者:邢鸿飞
机构:[1]河海大学法律系
年份:2004
期号:6
起止页码:54-61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学
中文关键词:公法;行政性;私法;契约;政府;适用规则;行政目标;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形式;手段;
摘要: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究竟属公法契约还是私法契约,理论界观点不一,其争议根本上源于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本身的界限不清。本文在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形式进行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主体的特定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目的的公益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适用规则的公法属性入手.分析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认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性(或公法上的)契约,是借助契约手段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合同。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F299.24[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