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过错未固定证据产生的证明责任
作者:赵红星
第一作者:赵红星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2002
期号:2
起止页码:24-25
中文期刊名:福建法学
中文关键词:证据;举证;过错;证明责任;民事;中级人民法院;公证;保险单;签订合同;重庆;
摘要:民事交往中,需要事先对一些重要的证据加以固定,以便在将来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如签订合同时需制作合同书,加入保险需开具保险单,收养子女时需公证等等。这些证据往往是诉讼中认定事实的关键。如果没有事先加以固定,争议发生时,必然出现举证困难,甚至举证不能而导致事实无法查清。2001年11月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案例颇能说明这一问题。
分类号:D923[民法] D925[诉讼法]
收录:内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