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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未固定证据产生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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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过错未固定证据产生的证明责任

作者:赵红星

第一作者:赵红星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2002

期号:2

起止页码:24-25

中文期刊名:福建法学

中文关键词:证据;举证;过错;证明责任;民事;中级人民法院;公证;保险单;签订合同;重庆;

摘要:民事交往中,需要事先对一些重要的证据加以固定,以便在将来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如签订合同时需制作合同书,加入保险需开具保险单,收养子女时需公证等等。这些证据往往是诉讼中认定事实的关键。如果没有事先加以固定,争议发生时,必然出现举证困难,甚至举证不能而导致事实无法查清。2001年11月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案例颇能说明这一问题。

分类号:D923[民法] D925[诉讼法]

收录: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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