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中英两国海上保险法告知义务中“重要情况”的标准
作者:王欣
第一作者:王欣
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116026
年份:2002
期号:11
起止页码:155-158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告知义务;被保险人;英国法;海上保险法;情况;救济权利;行使;承保;衡量;保险费率;
摘要:在现行英国法中,告知义务中“重要情况”的标准可以称为“有权知道”标准。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必须告知谨慎的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某一风险或所收取的保险费率时,希望知道或考虑的所有情况。谨慎的保险人不需要被未告知或误述的情况决定性地的影响,如拒绝承保或以更苛刻的条件接受承保。衡量“重要情况”的标准是由谨慎保险人作出判断的客观性标准,而非由实际保险人作出判断的主观性标准。但是,保险人因对“重要情况”的误述或未告知而享有的救济则依赖于实际保险人的主观判断。在现行英国法中,如果保险人想行使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救济权利,就必须同时证明误述或未告知在谨慎保险人眼中具有客观上的重要性并且其本人(即实际保险人)的主观态度也因此发生了变化。如果保险人仅证明客观上的重要性而未证明主观上的影响,违反告知义务的主张便不能成立,反之亦然。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F842[中国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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