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被引量:20

收藏

中文题名: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作者:侯国云

第一作者:侯国云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年份:2003

期号:1

起止页码:50-54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刑法分则;行为人;罪过;适用;过失;法定刑;定性;根据;

摘要:把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逃逸过程中再生事故致人死亡",是不正确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交通肇事后因不实施救助行为而过失地致人死亡".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与处罚,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定交通肇事罪适用刑法第133条第3档法定刑,而应结合行为人的罪过性质和其他有关情节,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分别做出不同的定性和处罚.

分类号:D924[刑法] D92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