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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土地没有同时抵押时抵押登记的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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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房屋和土地没有同时抵押时抵押登记的效力

作者:杨永清 曹英

第一作者:杨永清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年份:2002

期号:3

起止页码:62-62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抵押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十六;房屋抵押;占用;规定;效力;担保法;同意;

摘要: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据此,绝大多数人认为,房屋和土地应当同时抵押,没有同时抵押的,其抵押登记一律无效。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

分类号:D923[民法] D92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00】;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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