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房屋和土地没有同时抵押时抵押登记的效力
第一作者:杨永清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年份:2002
期号:3
起止页码:62-62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抵押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十六;房屋抵押;占用;规定;效力;担保法;同意;
摘要: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据此,绝大多数人认为,房屋和土地应当同时抵押,没有同时抵押的,其抵押登记一律无效。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
分类号:D923[民法] D92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00】;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