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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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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

作者:高利红

第一作者:高利红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4

年份:2005

卷号:38

期号:1

起止页码:56-59

中文期刊名: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动物;主体;客体;

摘要:动物是所有权的客体而非主体,对所有权的承认包含着对于主体支配物之状态的一种价值判断.只有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所有,主体的人格才得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动物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其本质就是被主体控制、支配的对象,对动物从占有到所有的法律变迁,就是将动物作为人的手段在法律上的承认和强化.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7833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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