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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中的社会性别——《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分析及其立法完善     被引量:40

On the Gender in Public Policies--Gender Analysis in Marriage Law and Its Impr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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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公共政策中的社会性别——《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分析及其立法完善

作者:陈苇 冉启玉

第一作者:陈苇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年份:2005

期号:1

起止页码:41-49

中文期刊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婚姻法》;社会公共政策;平等;离婚;立法完善;法律保护;婚姻家庭;经济环境;体制;制度;

摘要:为实现男女间真正的平等,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当具有社会性别视角.社会性别理论认为:男女之间的差异是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是"社会体制习俗"把人组织到规范好的"男性""女性"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结果,而不是因为男女的生理特征而自然产生的.其分析方法要求考察女性与男性面对的不同的社会现实、生活期望、经济环境等因素,分析社会公共政策对女性和男性的不同影响,尤其是可能给女性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修改社会公共政策,以期消除男女之间的实际不平等.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仍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规定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以社会性别平等理论来分析审视现行婚姻法,其结婚、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离婚等具体制度中,某些规定仍缺乏性别意识,并不能真正使女性获得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法律保护,特建议从社会性别平等的角度对立法加以完善.

分类号:D923.9[婚姻法] D035[国家行政管理]

收录:CSSCI:【CSSCI2004_2005】;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78336);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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