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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的司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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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诚信原则的司法判断

作者:黄卫 刘羽梅

第一作者:黄卫

机构:[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5

期号:2

起止页码:44-45

中文期刊名: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中文关键词:原告;被告;司法判断;签订;案情;意向书;约定;药店;诚信原则;聘用;

摘要:[案情] 原告某电器公司欲开办一家药店,为此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一份聘用意向书,约定:被告刘某负责原告将开办的药店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聘用时间和待遇详见<聘用合同>等.在聘用意向书签订后,原告即为药店开业进行了筹备工作,选定药店的经营场所,取得了经营药品有关证照.被告也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参加了培训、考试、体检等,取得了执业药师资格.但经过多次磋商,并经行业主管机关的协调,双方未能就被告的聘用时间和待遇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遂以原告缺乏诚意为由,提出与原告中断关系.为此,原告为使药店开业经营,只能重新聘请执业药师,导致药店未能如期开业.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已报销的培训、考试、体检等费用及药店延期开业所致的房屋租金损失.

分类号:D925[诉讼法] D923.6[合同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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