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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     被引量:63

On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intention contact as joint tort fa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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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

作者:程啸

第一作者:程啸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

年份:2003

期号:4

起止页码:94-102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举证责任;民法;

摘要: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极为必要.首先,它有助于减轻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其次,能够正确的区分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再次,有助于正确的界定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并发的侵权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取消意思联络,必然不适当的扩大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违背自己责任原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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