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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     被引量:6

People's Courts aren't Subjects of "Burden of 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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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人民法院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

作者:唐东楚

第一作者:唐东楚

机构: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75

年份:2002

卷号:20

期号:5

起止页码:26-31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证明责任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控诉方;司法操作;法学理论;诉讼观念;裁判;主体;常识;

摘要:“人民法院是证明责任的主体”似乎是顺理成章的“常识”。然而正是这种建立在对“证明责任”概念错误理解之上的“常识”,导致了一系列法学理论和司法操作上的混乱和本不该有的困惑,成了审判方式改革的“瓶颈”。有必要厘定证明责任概念,采取有效措施推行真正的证明责任制度,并且强化一种诉讼观念: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不是法院,而是当事人或控诉方!人民法院只是将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适用到具体的案件裁判之中而已,尽管这也是一种“责任”,但不是“证明责任”。

分类号:D925[诉讼法] D926[司法制度]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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