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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船舶租用合同中留置权条款的有关问题——兼谈对我国《海商法》第141条的看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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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试论船舶租用合同中留置权条款的有关问题——兼谈对我国《海商法》第141条的看法

作者:郭萍

第一作者:郭萍

机构:大连海事大学管理学院

年份:1996

期号:1

起止页码:311-319

中文期刊名:中国海商法年刊

中文关键词:中国;《海商法》;船舶租用合同;留置权条款;

摘要:航运实践中,当承运人不及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是可以通过撤船来保护其利盏的。另外一种保护的办法,就是行使留置权。因此不论是标准的定期租船合同,还是标准的光船租赁合同,大都订有留置权条款。我国《海商法》第141条也有如此规定。但根据海商法第127条的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这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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