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试论船舶租用合同中留置权条款的有关问题——兼谈对我国《海商法》第141条的看法
作者:郭萍
第一作者:郭萍
机构:大连海事大学管理学院
年份:1996
期号:1
起止页码:311-319
中文期刊名:中国海商法年刊
中文关键词:中国;《海商法》;船舶租用合同;留置权条款;
摘要:航运实践中,当承运人不及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是可以通过撤船来保护其利盏的。另外一种保护的办法,就是行使留置权。因此不论是标准的定期租船合同,还是标准的光船租赁合同,大都订有留置权条款。我国《海商法》第141条也有如此规定。但根据海商法第127条的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这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