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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公法性——以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7

On pubulic law nature of econom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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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经济法的公法性——以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理论为视角

作者:董文军

第一作者:董文军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02

期号:12

起止页码:27-29

中文期刊名:行政与法

中文关键词:经济法;公法;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摘要: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既是指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的发展时期,又是指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其中主要是私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二者的分离则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政治国家终将统一于市民社会.经济法的产生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融合在法律上的一种反映,经济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干预市民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表现出很强的公法性.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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