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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思考     被引量:39

Thoughts About the System and Structure of Our Country's Law of Th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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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关于我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思考

作者:李开国

第一作者:李开国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年份:2002

卷号:24

期号:4

起止页码:12-22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物权法体系;民法典;德国法系;债法;占有;调整对象;国家;法规;商品交换;内部;

摘要:法律的体系结构问题是一个按一定逻辑联系将法律规范加以排列组合的问题.各国民法典(包括其物权编)体系结构上的差异,原于体系设计者选择的逻辑标准不同.法国法系国家在设计其民法典(包括其物权编)的体系结构时,更注重调整对象标准;而德国法系国家在设计其民法典(包括其物权编)的体系结构时,则更倾向于法权形式标准.本文作者主张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来分配物权法与债法的内容,将作用于商品交换领域的抵押、质押、留置及让与担保等担保制度纳入债法规定,而不照搬德国法系国家的作法纳入物权法规定.对物权法内部的体系结构,本文作者主张除总则外,分所有权、用益物权、相邻权、占有与登记四个组成部分,以分别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物的用益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及无本权的动产占有人、不动产物权登记名义人与物之本权人之间的关系.本文作者认为,这一体系结构有利于明确物权法内各制度各自作用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张扬它们各自不同的目的和功能,实现它们各自不同的价值.

分类号:D923[民法] 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0】;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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