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债权准占有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兼评“使用伪造信用卡冒领存款”案
作者:刘瑜
第一作者:刘瑜
机构: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2
期号:11
起止页码:39-40
中文期刊名:行政与法制
中文关键词:牡丹信用卡;卡号;中国工商银行;支行;冒领;存款;单位会计;原告;张某;被告;
摘要:2001年11月27日,原告施某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申领了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580643896811849,随卡附有六位数的密码。原告在牡丹信用卡个人申请卡中申明,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同。此后,原被告按约进行过多笔交易。2001年12月25日,原告委托本单位会计张某存款,因张某事先知悉原告的信用卡号,凭此卡号张某存入原告信用卡现金15000元。2002年1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王府井支行某储蓄所凭卡号为4580643896811849的牡丹卡和号码为320626690123543的施某身份证(身份证号码真实),由持卡人签名后。
分类号:D922.591[劳动争议处理法令] F832.2[银行制度与业务]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