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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被引量:54

Legal Protection for Interests of Life time of Dead According to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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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作者:葛云松

第一作者:葛云松

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年份:2002

期号:4

起止页码:22-34

中文期刊名:比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人格利益;死者;民法保护;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公民;天津;问题;规定;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仅依此为逻辑推理,则自然人死亡以后应不再可以享有任何权利.但是,自从1989年天津荷花女案[1]以来,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对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已经多有涉及.

分类号:D923[民法] D92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1799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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