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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罪刑均衡的功能性蕴涵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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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试论罪刑均衡的功能性蕴涵

作者:刘守芬 汪明亮

第一作者:刘守芬

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年份:2001

卷号:7

期号:5

起止页码:30-37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文关键词:罪刑均衡原则;刑事法治;法治秩序;国家刑罚权;被害人;公民自由;预防犯罪;社会;注重;构建;

摘要:“法律是功能性的”,罪刑均衡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必然是功能性的。构建法治秩序,特别是刑事法治秩序,必须强调罪刑均衡的功能性蕴涵。罪刑均衡原则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罪刑均衡功能的状态和结果。不注重功能的罪刑均衡原则难以实现真正的刑事法治。研究罪刑均衡的功能性蕴涵,正是着眼于现代刑事法治的建设,其归宿点也将最终落于法治秩序的实现上。作者认为,罪刑均衡原则的功能性蕴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情感抚恤功能,指的是通过对一定的犯罪处以相应的刑罚(等害交换),从而使被害人及社会善良的人的“一种天生的追求对等性(Recigocity)的本能”得到满足;二、保护社会功能,指的是适用罪刑均衡原则对社会所产生的作用(预防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三、人权保障功能,指的是通过罪刑均衡原则的建立,制约国家刑罚权(制约强权),防止因刑罚权的滥用而侵犯公民自由。

分类号:D924[刑法] D914[刑法]

收录: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8817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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