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研究
作者:王太高
第一作者:王太高
机构: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年份:2002
卷号:20
期号:2
起止页码:69-74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立法;公定力;监督行政;行政法;司法实践;政权;确认;中国;申请;
摘要:无效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无效行政行为的基本含义为:不具有公定力;不具有约束力;申请、宣告或确认其无效不受时效限制.在国外立法上,狭义的无效行政行为分为两种:一是绝对无效行政行为,即由立法明确加以列举,司法实践中只需对号入座;二是相对无效行政行为,即由立法确定一个一般标准,符合该标准的即为无效行政行为.我国虽没有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但在相关立法中已经开始涉及.从现代行政法监督行政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看,必须尽快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分类号:D922[中国法律] D912.1[行政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