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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     被引量:1

Trial Object in a Civil Retried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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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

作者:黄旭能 李忠强

第一作者:黄旭能

机构:[1]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金华321000;[2]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12

年份:2002

卷号:20

期号:2

起止页码:86-88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审理对象;民事再审;实体权利;审判权;民事案件;权利属性;权利义务关系;运作;职权;争议;

摘要: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审判权运作的客体.明确了审理对象可使审判权的运作不偏离诉讼的轨道.审理对象的实质是从法院的角度对争议权利义务关系的判断.在民事再审案件中应按提起再审的途径在权利属性上的区别予以区分.依职权再审的民事案件审理对象是原判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审理对象应是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分类号:D925[诉讼法] D923[民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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