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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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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医疗事故赔偿

作者:张秦初

第一作者:张秦初

机构:西安医科大学法医学院

年份:1998

卷号:6

期号:4

起止页码:21-23

中文期刊名:中国卫生法制

中文关键词:医疗事故赔偿;民法;经济补偿;被害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执行;规定;一次性;病员;卫生事业经费;

摘要:发生了医疗事故要付出补偿或是赔偿,按照民法,是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当然是补偿.二者的区别是,民法规定赔偿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而《办法》是定额赔偿,即一次性经济补偿,官方在解释这样做的理由时,强调医院是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卫生事业经费有限,医疗尚未按成本收费,事故保险金也未解决,又无专项补偿经费拨款,因此医疗单位不能全面承担病员医疗事故的损失。现在看来,《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偏低,这也是《办法》在执行中引起争议较大的一项规定。但是,如果历史地看待这个问题就会发现,一次性经济补偿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历史上是突破性的。

分类号:D922[中国法律] R197[医疗卫生制度与机构]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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