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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商法的营利性特征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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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略论商法的营利性特征

作者:张一赫

第一作者:张一赫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130012

年份:2001

期号:10

起止页码:51-53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商法;法律部门;商事主体;财产处分;正当;经济法;民法;获利;项目选择;经济效益评价;

摘要:商法作为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律部门,具有其不可抹杀的显著特点,笔者认为营利性是商法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体现自己特色的本质特征。商法调整的对象和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构成了这种特征的客观基础。概论起来说,这一特征是商法维护市场主体的良好竞争秩序,对于主体的营利性活动给予充分的保护,在设计规则和赋予权利时,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但崇尚效率优先原则。允许商事主体自主决定财产处分与项目选择,承认竞争结果的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从而达到促进经济生活的秩序化和正当获利行为的法律支持。兹将商法和民法、经济法的特点加以比较分析,从而论之。

分类号:D923[民法] D922[中国法律]

收录: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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