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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主义和物权立法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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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物权法定主义和物权立法

作者:徐涤宇

第一作者:徐涤宇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02

卷号:19

期号:5

起止页码:17-19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物权立法;物权法定主义;强制性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承认;要求;根据;基本内容;功能分析;权利;

摘要:一、物权法定原则对物权立法的一般要求。物权法定主义对物权立法的第一位要求就是:一国在其物权立法之初,必须根据其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通过功能分析的方法,尽可能详细地设计为其承认的物权类型(类型强制的要求),并至少就这些权利的基本内容做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固定的要求)。舍此,“物权法定”无从谈起。

分类号:D923[民法] 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17981);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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