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试论债权人撤销权的重新定位
作者:张进德
第一作者:张进德
机构:华东政法学院
年份:2002
期号:1
起止页码:14-17
中文期刊名:广东法学
中文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人民法院;财产;到期债权;统一合同法;债的保全制度;转让;规定;低价;
摘要:债的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撤销权起源于古罗马法,发展至今已有近两千年的历史。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统一合同法也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是,自从债之相对性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受到挑战后,债权的不可侵性便逐渐被确立了。在我国学术界对债权具有不可侵性也基本上持肯定态度。
分类号:D923[民法] D913[民法]
收录:内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