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试论债权人撤销权的重新定位    

收藏

中文题名:试论债权人撤销权的重新定位

作者:张进德

第一作者:张进德

机构:华东政法学院

年份:2002

期号:1

起止页码:14-17

中文期刊名:广东法学

中文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人民法院;财产;到期债权;统一合同法;债的保全制度;转让;规定;低价;

摘要:债的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撤销权起源于古罗马法,发展至今已有近两千年的历史。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统一合同法也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是,自从债之相对性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受到挑战后,债权的不可侵性便逐渐被确立了。在我国学术界对债权具有不可侵性也基本上持肯定态度。

分类号:D923[民法] D913[民法]

收录:内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