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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确定迟延交付经济损失赔偿范围的合理预见原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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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确定迟延交付经济损失赔偿范围的合理预见原则

作者:吴南伟 黄青男

第一作者:吴南伟

机构:广州海事法院

年份:2002

期号:12

起止页码:41-43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迟延交付;承运人;约定;经济损失赔偿;赔偿责任;《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过失;预见;范围;

摘要: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迟延交付一旦构成,货方往往会因此遭受巨大损失。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2、3款规定:“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D923[民法]

收录: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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