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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缺陷与解释的尴尬——对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的剖析     被引量:1

Defects in Legislation and Embarrasement in It's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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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立法的缺陷与解释的尴尬——对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的剖析

作者:张锡章 李明海

第一作者:张锡章

机构:[1]郑州人民警察学校,河南郑州450002;[2]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年份:2001

卷号:11

期号:3

起止页码:31-32

中文期刊名: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立法;刑事诉讼法;第3条;刑事案件;侦查工作;诉讼职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中国;

摘要:本文认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在立法上存在将诉讼职能与各部门职权混为一谈,种属概念并列,逻辑混乱,条款中罗列职权的排序未能反映出各项权力间的主次轻重,以及随着侦审制度的改革,使预审处于难堪之地等问题,并建议将来修改刑事讼法时应注意这些问题.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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