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经济法之内物权——兼论民法物权的局限性与企业法创新
第一作者:陈乃新
机构:[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1;[2]南华大学讲师;[3]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
年份:2001
卷号:2
期号:3
起止页码:62-65
中文期刊名: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经济法律;人;劳动力;所有权;
摘要:马克思剩余价值论指出:"活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而人是产生活劳动的劳动力的天然所有者,因而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人对其劳动力的所有权),既具有坚实的经济理论基础,又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理论上、法律上的可行性,而且在法律上确认经济法之内物权,使投劳者得以之对抗投资者纯粹以资本所有权无偿取得剩余价值(并不衙认投资者之内物权.重构投资者与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关系.这对于突破我国企业立法中民法物权理论局限性所带来的立法上的局限性,创新企业立法,从而解决我国企业产权不清、国有资产流失和企业活力不足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分类号:D912.29[经济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87997);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