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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兼谈国际商法学是独立的法学部门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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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兼谈国际商法学是独立的法学部门

作者:左海聪

第一作者:左海聪

机构:[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05

卷号:22

期号:2

起止页码:36-39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学;法律部门;国际商事;实体规范;国际法;调整对象;规模;争端解决程序;中国;

摘要: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争端解决程序规范的总称,具有自身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而且已经形成颇具规模的体系。因此,国际商法完全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部门。西方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就基本确立了国际商法学的独立法学部门地位。在我国,将国际商法学作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的一部分是在目前条件不成熟时的可采之策。

分类号:D996[国际经济法] F740[国际贸易理论与方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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