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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秘密监听证据能力     被引量:7

Research on the Evidence Ability of Secret Monito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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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秘密监听证据能力

作者:李波阳

第一作者:李波阳

机构:[1]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甘肃兰州730070

年份:2005

卷号:11

期号:2

起止页码:107-109

中文期刊名: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秘密监听;证据能力;法理依据;

摘要:秘密监听所获得的证据资料具备证据能力的法理性.如果通话一方具有一定的合理隐私期待,则侦查机关必须在合法监听下取得的证据资料才具有证据能力;如果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为监听令状载明的犯罪嫌疑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为,只有在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为可以监听的犯罪种类的情况下,该证据资料才具有证据能力;如果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为完全无关第三人所为,则该证据资料不具有证据能力.

分类号:D915.13[证据制度]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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