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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者补充的几个基本关系     被引量:15

On Basal Relationship about Adaptive or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of the Penal Law in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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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者补充的几个基本关系

作者:竹怀军

第一作者:竹怀军

机构:[1]韶关学院,广东韶关512005

年份:2005

卷号:26

期号:2

起止页码:50-52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刑法》;民族自治地方;适用;补充权;罪状;自治区;规定;基本关系;

摘要:对于少数民族认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刑法>认为有社会危害性的风俗习惯,民族特别刑法一般不能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如果<刑法>认为有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当规定为犯罪行为.对于少数民族认为有社会危害性,而<刑法>认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风俗习惯,民族特别刑法可以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必须十分谨慎.民族特别刑法必须剔除<刑法>中本民族完全不能适用的犯罪,通过变更罪状和法定刑的方式变通本民族不能完全适用的犯罪.刑法的变通或补充权应归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分类号:D924[刑法] 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04】;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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