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者补充的几个基本关系 被引量:15
On Basal Relationship about Adaptive or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of the Penal Law in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
中文题名: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者补充的几个基本关系
作者:竹怀军
第一作者:竹怀军
机构:[1]韶关学院,广东韶关512005
年份:2005
卷号:26
期号:2
起止页码:50-52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刑法》;民族自治地方;适用;补充权;罪状;自治区;规定;基本关系;
摘要:对于少数民族认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刑法>认为有社会危害性的风俗习惯,民族特别刑法一般不能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如果<刑法>认为有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当规定为犯罪行为.对于少数民族认为有社会危害性,而<刑法>认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风俗习惯,民族特别刑法可以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必须十分谨慎.民族特别刑法必须剔除<刑法>中本民族完全不能适用的犯罪,通过变更罪状和法定刑的方式变通本民族不能完全适用的犯罪.刑法的变通或补充权应归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分类号:D924[刑法] 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04】;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