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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应当出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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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警察应当出席作证

作者:周建华

第一作者:周建华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研究生2000级1班,430074

年份:2002

期号:5

起止页码:22-23

中文期刊名:江西律师

中文关键词:警察;侦查;证人作证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口供;诉讼制度;被告人;法庭;刑事诉讼;律师;

摘要:龙宗智先生在其《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中国律师)2001年第1期)一文中将“警察不作证”列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的一大怪现状。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向法庭作证被认为是诉讼制度中天经地义的事情。他们认为警察作为侦查活动的主体,对于证明目击犯罪的情况,对于被告人投案的情况,以及对于侦查中收集物证、获得口供的过程和方法,有着其他证人无法替代的“知情者”身份。

分类号:D925[诉讼法] D918[刑事侦查学(犯罪对策学、犯罪侦查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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