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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定期金给付方式     被引量:6

On the Application of Regular Payment in the Cases of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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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定期金给付方式

作者:刘竹梅

第一作者:刘竹梅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北京100745

年份:2005

期号:2

起止页码:108-114

中文期刊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立了人身损害赔偿金以一次性给付为主、定期金给付为补充的给付原则,从而确立了定期金给付制度。定期金给付的范围限于将来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定期金给付的标准,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费用标准。采用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定期金给付与一次性给付并不互相排斥。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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