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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罪数问题研究——兼谈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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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罪数问题研究——兼谈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许利飞 周凯

第一作者:许利飞

机构:[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5

期号:2

起止页码:48-52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重伤;罪数形态;结合犯;吸收犯;牵连犯;数罪并罚;刑法;被组织;出境;成立;

摘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罪数问题较为复杂,本文结合刑法之规定,在阐释罪数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罪数形态及罚则展开了深入的理论探讨。文章认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属结果加重犯,且主观上仅为过失;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故意伤害被组织者致其死亡的或被组织者自残、自杀的,不属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对前者应数罪并罚,后者则属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基本犯。另外,文章在对牵连犯、吸收犯、结合犯等罪数形态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认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或妨害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为具有牵连关系的结合犯;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与骗取出境证件、偷越国(边)境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交织时,无论是否成立牵连犯或吸收犯,均应数罪并罚。

分类号:D924[刑法] D91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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