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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分析框架: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     被引量:6

Dialogue between Environmental Law and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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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一个分析框架: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

作者:李明华 侯佳儒

第一作者:李明华

机构:[1]浙江林学院,环境法研究所,浙江,杭州,311300;[2]浙江林学院,环境法研究所,浙江,杭州,311300,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05

卷号:5

期号:2

起止页码:9-15

中文期刊名: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环境法;民法;对话;环境问题;民法典;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摘要:为促进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环境法与民法需要对话.环境法与民法进行对话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两种理论范式之间的对话.环境法与民法在问题意识、历史视域、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上存在着重大冲突,这种冲突实际上是民法采取的个人主义理论范式与环境法采取的整体主义理论范式之间的差异所导致.在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中,环境法旨在借助民法的理论范式审视环境问题,为解决环境问题探寻新的出路;民法的目的是研究环境问题如何影响了民法、民法学,而这恰是民法典立法急欲从环境法中获得的启示.为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法与民法需要合作,以公序良俗原则为联结点,确立二者在调整范围上的界分.

分类号:D922.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7854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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