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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229条第2款规定之性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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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刑法第229条第2款规定之性质

作者:彭文华

第一作者:彭文华

机构: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352

年份:2001

期号:2

起止页码:4-5

中文期刊名: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加重犯;

摘要: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两个罪名: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于该条第2款规定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是否独立成罪,其性质如何?学术界认识不一,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从理论上讲,这两种观点都不尽全面,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一种加重情节。

分类号: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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