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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主体研究     被引量:29

A Research on the Subject of the Crime of False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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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伪证罪主体研究

作者:闵春雷

第一作者:闵春雷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01

卷号:9

期号:2

起止页码:27-31

中文期刊名: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伪证罪;主体;证人;

摘要:伪证罪的主体应为法定的特殊主体,当事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并非所有的证人都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共犯在分离程序中受审时,已审结的共犯在后一程序中尽管可处于证人地位,但因共犯罪责关系的特殊性,不宜成为本罪的主体.应完善伪证罪的立法:宣誓应成为本罪主体的限定性条件,与此相适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应确立证人宣誓制度;记录人不宜规定为本罪的主体.

分类号:D924.3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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