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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撤销事由的合同履行后不得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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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明知撤销事由的合同履行后不得请求撤销

作者:钟尔璞

第一作者:钟尔璞

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0

期号:8

起止页码:60-61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合同履行;撤销;事由;明知;经济犯罪;中国工商银行;1997年;1998年;犯罪嫌疑人;1999年;分理处;储蓄存单;工作人员;300;公司;存款;人民币;负责人;理由;协商;约定;

摘要:1997年7月22日,兴杰公司将人民币300万元转入工商银行大桥分理处。同月24日,分理处负责人田某(涉嫌经济犯罪,已外逃)向兴杰公司出具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存单载明:兴杰公司存款300万元,年息7.74%,存期一年,1998年7月24日到期。存款到期后,分理处以该笔存款涉嫌经济犯罪,犯罪嫌疑人未归案等理由拒绝兑付。后经多次协商,双方于1999年2月3日签订了一份让利协议,约定:兴杰公司该笔存款涉及分理处内部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F740.4[国际贸易实务]

收录:BDHX:【BDHX1996】;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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