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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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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陈现杰

第一作者:陈现杰

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00

期号:10

起止页码:9-10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合法权益;适用;解释;生效;撤诉;劳动争议纠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审判实践;提起诉讼;法定期限;前置程序;商事仲裁;劳动法;不履行;不起诉;作为;

摘要: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在程序上的相互衔接,是关系到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和劳动者合法权益顺利实现的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规定实际上明确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与商事仲裁不同,不实行“一裁终局”,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类号:D926.2[法院] D922.1[行政法]

收录:BDHX:【BDHX1996】;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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