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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处分权财产抵押的,亦可发生抵押权设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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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以无处分权财产抵押的,亦可发生抵押权设定的效果

作者:张德龙 樊建兵

第一作者:张德龙

机构: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0

期号:12

起止页码:56-5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抵押权设定;财产抵押;处分权;1993年;销售发票;1992年;1995年;1994年;公司;购房款;商办;危房;房屋;遗失;

摘要:仁发公司干1992年向城西危房办购买了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共支付房款181万元。1993年8月,仁发公司与蓝梦公司商定,以110万元的价格将商办楼一、二层卖给蓝梦公司。蓝梦公司干1993年9月至1995年12月分4次将购房款全部付清。1993年11月30日,城西危房办开出购房时间为1993年9月25日、购房单位为蓝梦公司的第04号房屋销售发票。1994年5月6日,仁发公司以第04号房屋销售发票遗失为由,

分类号:D922.181[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F832.4[信贷]

收录:BDHX:【BDHX1996】;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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