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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举证时效制度之确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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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民事诉讼举证时效制度之确立

作者:高洪宾 何海彬

第一作者:高洪宾

机构: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0

期号:11

起止页码:40-42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举证时效制度;随时提出主义;二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举证时限;举证责任;法律规定;证据材料;诉讼制度;法律后果;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效率价值;直接损害;当事人;期限;提交;权利;公正;

摘要:举证时效(亦称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其主张的有关证据材料,即丧失提出该证据的权利,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的一种诉讼制度。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举证时效已成为较普遍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采用随时提出主义,由此产生证据突然袭击、一审不举二审举等诸多弊端,妨害双方当事人公平对抗,破坏二审终审制度,直接损害了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价值。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D925.13[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1996】;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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